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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带着孩子去分饭的时候,老师没有按规定把汤桶放在规定的位置,一桶热汤洒在孩子的脚上,被烫伤了,然后家长现在追究幼儿园的责任,觉得幼儿园没有及时给个态度,然后想要个说法,如果分开责任的话应该是谁的责任比较大在幼儿园带着孩子去分饭的时候,老师没有按规定把汤桶放在规定的位置,一桶热汤洒在孩子的脚上,被烫伤了

综合法律 2019-04-25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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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对于已经赔偿及不合理的部分,可以拒绝赔偿。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被监护人在学校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以此确定赔偿比例,如果学校有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其没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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