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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所规定的保证人,在借款方不履行

借款合同 2024-04-29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的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则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等情形,则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主要依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而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 如果借款方和保证人都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讨债务: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其次,如果法院判决胜诉,但借款方和保证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拍卖借款方和保证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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