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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咋不说话我在工地受伤!左眼0.02右眼1.0是否构成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纠纷 2019-04-24 17: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构成伤残,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是有影响的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 先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文件: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劳动能力鉴定。提交文件: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 建筑工地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保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职工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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