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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卖东西的指着鼻子骂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后110出警双方去了医院,我方受伤轻对方骨折,但是不是我方造成是他互殴过程中自己撞得。两天后伤情鉴定对方轻伤一级,我方没有鉴定,派出所协商未果,我方被定为涉嫌故意伤人罪,已被刑拘。现在不知道这是公诉还是自诉,如果是公诉是不是要等检察院的判定结果?如果是自诉是不是跟对方协商好就可以不立案无罪释放?我方被定为涉嫌故意伤人罪,是不是要等检察院的判定结果?是不是跟对方协商好就可以不立案无罪释放?

刑事辩护 2019-04-20 1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殴打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法,依法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被打的流鼻血,证明对方也动了手,那么,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方经鉴定达轻伤,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损失相互赔偿。
  • 互殴轻伤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打架报警之后到派出所,不够成轻伤,但双方都没协商成功,派出所应当对双方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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