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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两个半月后,未收到企业对我支付的任何收入(包括拖欠的两个月零6天的工资、2017年一整年的销售提成、以及补偿金),并且企业两年时间未给我缴纳社保,而我个人承担部分每月都扣。我在2018年2月2日申请终止社保,企业也盖章给我了解除证明。我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3月8日,企业申请竞业限制仲裁时间是2018年5月23日。仲裁要求我赔偿50万的违约金,而竞业限制协议里,未标注补偿金金额,同时,两个多月时间里,未接到企业给我的任何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信息,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应对?未接到企业给我的任何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信息,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19-04-20 1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才需要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2、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辞职解除合同的,只有上述第1种情形。但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资料,可以在工商局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打印,还需要提交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依据您的情况,您可以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
    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求补偿两个半月的工资。少缴纳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会责令公司补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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