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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姐姐名义买房,购房合同签了姐姐,姐夫的名字,现姐姐离婚,姐夫向法院申请判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终审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签购房合同前,和姐姐签了协议,法院不认可,说是没有姐夫的签名,合同无效,该怎么维权购房合同签了姐姐,签购房合同前,合同无效,该怎么维权

房产纠纷 2019-04-16 2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 该问题问的比较宽泛,建议参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关于协议,一般来说是以签字为准,但如果当事人确实不会签字,按手印也有法律效力,如果按手印者抵赖,可以申请鉴定手印真实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的协议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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