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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可是借款人用房产做抵押,抵押有效吗

诉讼 2019-04-19 18: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 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民间借贷房屋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民间借贷主合同及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2)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借款纠纷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 借条的诉讼时效。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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