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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夫妻双方又抵押出去,共同还账,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4-25 2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后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取决于购买该房产所使用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是否依据婚姻法19条之规定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谁取得的归谁所有,那么一方在婚内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均属于一方所有,其使用婚内或婚前所取得的任何财产购买房产,均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并未有财产约定,但是,其购买房产所使用的资金,属于婚姻法18条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资金,那么该房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并未有财产约定,且购买该房产所使用的资金属于婚姻法17条规定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方已经登记为个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局提出登记异议,并在15日内发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5日内不发起诉讼的,登记异议失效。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可以确定属于一方的财产。D、一方的专用生活物品。E、其它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后而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1、
    2、3亦同时可以作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依据。关于问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对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依据婚姻法18条第三款,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父母出资指定赠与对方子女单独所有的财产,属于婚内对方子女在赠与合同之中所取得的可以确定专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系婚内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可以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形。D、专属于一方专用的个人生活物品。E、其它应认定为一方财产的情形。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所以,你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先找出租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的途径解决。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
    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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