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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爸,是一个八十多岁孤单老人无子女,由于与我父亲产生矛盾,又分居两地,一直互不来往,直到父亲病危时,他来了,我们就想照顾他余后的岁月。可不知道他与别人在十年前鉴定协议并得到公证,他人帮他买保险,在领取退休金时,还清保险费后才把是休费的卡还与我四爸,我四爸以后的一切都是他继承所有退的一切,可平时又不照顾,现在又重病在身,他又不管,我们这些侄儿、侄女只好照顾他了我们该怎么?!我们就想照顾他余后的岁月。我四爸以后的一切都是他继承所有退的一切,侄女只好照顾他了我们该怎么?

继承 2019-04-20 0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遗产继承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要遗产继承协议书(合同)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漏项,是全体法定继承人真实意思并一致同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在遗产继承完毕后,对该协议书及所带来的结果提出异议。
  •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如果乙方不同意则双方达不成协议,因此双方不可能形成分居协议。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注意婚姻法上的“分居”跟普通人们对分居的理解有不同,能够成为离婚理由的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因在两地工作形成的分居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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