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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99年找了后老伴,2008年后老伴要求领了结婚证,期间双方相处的还可以,从2010年左右后老伴开始我父亲要养老费(我父亲是退休工人),并经常找各种理由不在家照顾我父亲,一年中至少半年以上不在,到2016年开始我父亲腰椎间盘突出严重,行走不便,生活起居需要人照顾,后老伴还是我行我素一直不管。今年八月份来西安住院手术做了腰椎间盘突出融合术,住院及修养至今才50余天,后老伴在住院期间只是打了几次电话询问,也不来照顾,一直是我们兄妹三个照顾。中秋节前我送回老家,后老伴不回家来,等我们走了她就回家了,回去不好好照顾老头,整天找事吵架,气我父亲,待了四天,9.29有什么回她女儿家了,过去的一直不在家,给我父亲说让招呼儿女回来商量,让她走吧,还说等我父亲好了她要离婚。一直到10.11号回来了,这一回来昨天又问我父亲要工资卡,我父亲不给,气得现在躺床上都下不了地(本身椎间盘手术才在恢复中)她的时候目的就是想要钱,然后离婚,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不离我父亲就一直受她的气,而且她随时都会走,不照顾老人,而且还搬弄是非,致使我父亲和我大哥大嫂长期关系不好。离她还要钱,我父亲没什么钱,就退休工资我父亲不给,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就退休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5-13 0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你将离婚破裂的原因写清楚。如果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他的过错引起的,如果你要求你将他的过错描述在离婚协议中,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其实,如果是协议离婚,你们对此问题再进行争议已没有很大的意义,在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直接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等模糊词语进行阐述就可以了,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争口气”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
    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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