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为什么你们讲由贷方(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就等于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呢? 这与合同法62条冲突吧?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为什么你们讲由贷方(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就等于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呢?

合同纠纷 2019-05-02 1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怎么判?这需要根据借贷事实进行认定,继而判决,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内容同一般的合同内容一样,同时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宣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