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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因各种原因被政府要求搬迁,现搬到离原公司五十多公里租厂,给本人工作造成不便!本人与公司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协议!协议有法人签名及公司公章!约定违约责任双倍赔偿!分三次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是8、9、10月依次按时支付!但是到期公司以我们已交社保拒付!只给交社保的员工8月份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违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8月份的双倍经济补偿,法人认识副庭长,法院会支持我的要求吗?还可以增加诉求9、10月双倍经济补偿金吗?下个月就要开庭了,这种情况要不要请律师呢?谢谢!本人与公司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协议!分三次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要不要请律师呢?

劳动纠纷 2019-05-01 1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有两种情形规定,一是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包含原先正常发放的那一份工资的,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前面的工资再补发一份。另一种情形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应当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主张吗,  在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违约金责任。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被违约后,未违约一方能得到最大的救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应约定得具体、明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存在约定违约金,而不存在法定违约金。因此,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主张其他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那么另一方可以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向其主张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因该违约行为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如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且交付了定金,那么未违约的一方还可以向违约的一方主张定金罚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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