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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13年购买了一个期房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2.8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5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4.28平方米。然后面积有误差。现在商铺建筑面积共37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20.91平方米。签收的合同书上面积差异处理如下: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款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具体面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证为准方式处理。我们同时还签了一份返租合同,返租3年,因为我是一次付款的,在一次付款时因没有房产证所以还有余款4万元,在今年开发商催缴余款时说要把多出的面积款一起交了才给我房产证。可是我不愿意要多出的面积。开发商还说余款4万不交就起诉。可是我交给她4万她又不给我房产证怎么办。2018年10月18日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可是我交给她4万她又不给我房产证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23 0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附: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 帮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办理帮助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您违约金,同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帮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关于房产证起诉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开发商一直不给办房产证,怎么起诉?到开发商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因开发商原因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
    1、依照合同约定处理。
    首先就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对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情况已做了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于违约金额没有明确约定的话,那就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1)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2)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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