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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海公交车上那个事件警方提到事实婚姻,有些疑惑.我和我两任前男友(我们都是学生,当时感情稳固,情侣关系都持续了大半年)会去宾馆开房进行性生活,高中毕业后我和第一任男友开始了我的第一次性生活,之后每隔两三天会出去开一次房,偶尔一起过夜,持续一个多月后分手了.第二任男友是有一次去旅游连续三天左右都在宾馆开房居住,发生了一两次性关系,后来就没有过性关系,后来也分手了.两任前男友会私下或在朋友面前称我为老婆或者类似称呼,但我没有叫过他老公之类夫妻名义的称呼(我父母猜到我当时有男友,因为我爸碰到过我和前男友逛街,没赞成也没反对,但我父母亲戚认为我和前男友是夫妻关系是绝对不可能的,他父母亲戚怎么认为我不知道,我不会认为我们当时是夫妻关系,只是觉得过几年毕业工作以后和当时的男友结婚也可以)但是偶尔有个别朋友和外人会以夫妻名义称呼我们,我当然内心不认同只是也懒得阻止,所以就没反驳..不知道这样子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知道法律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北海XX用事实婚姻判断了那对情侣,所以我想知道像我和两任前男友这种情况,本质上算不算事实婚姻呢?理由是什么呢?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知道法律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算不算事实婚姻呢?理由是什么呢?

离婚 2019-06-08 1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离婚后可以再婚,离婚通过法院较好,否则涉嫌重婚罪。
  • 你好,关于事实婚姻证明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 一,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就像我们小时候父母有义务抚养我们直到成年一样),这个和继承或者说死者生前的财产分配没有因果关系,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那就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的,按法定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也包括非婚生子),配偶(不管是第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二,如果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或者说财产分配有异议,可以在立遗嘱后,或者财产分配后提出,可以双方协商,或者找第三人调解,当然也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
    遗嘱在当事人死亡后生效,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再提出,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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