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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所在的公司撤出了我所在城市,失去了本市经营资格,并与本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框架协议,协议规定“接受并安置员工”,但现在我公司强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签解除合同的文件,是公司方面发通知强制解除的,我想问我会得到补偿吗?我于12年入职,已工作6年有余,补偿的话方案是什么呢?但现在我公司强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签解除合同的文件,补偿的话方案是什么呢?

合同纠纷 2019-05-10 1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工伤赔偿的很多费用都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解除劳动合同。1-5级伤残等级的,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要以解除劳动合同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为计算基数,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无法确定这个计算的基数。
    所以,6-10级的劳动者要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就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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