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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出生于1966年现年已53岁,在2006年6月聘用于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公司解聘文件,在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班已11年,公司只为我交了3年2个月(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而2006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月其间的任何保险未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它保险未交,解聘后我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上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等有关部门,仲裁委仲裁结果为补交养老保险未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为补交养老保险属于行政范畴不予支持,劳动监察大队以已过时效,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畴,不予受理,建议我走司法程序。并且解聘后一直未移交我的社保档案,致使我的社保从2017年3月至今无法交缴社会保险,尤为严重的是从2014年至我在60岁时不能交缴满最低15年的年限,无法享受退休金,为保证我的合法权益,接近2年了,我在仲裁委、法院、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过程中煎熬,彷徨无果,现在我应该找那个政府部门才能解决我的问题?仲裁委仲裁结果为补交养老保险未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为补交养老保险属于行政范畴不予支持,现在我应该找那个政府部门才能解决我的问题?

保险纠纷 2019-06-02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关于医疗保险应交多少年退休之后才可以享受待遇在《办法》中明确,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
    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 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里的钱,可以由死亡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可以找你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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