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地下室一般不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室使用的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面积已分摊到全体业主。地下室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