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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银行信贷员,共2人,于2012年5月经该行长及信贷科长工作安排为某企业办理贷款600万元,在办理抵押他项权证时银行未安排专人同企业办理,企业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他项权利证书,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发现该证书房产局未备案,上报行领导建议报警,后经行领导与企业协调,补充办理了真实有效的抵押他项权证,该比贷款于2013年按时还清,后得知该企业还跟其他地区小贷公司借款,并伪造了银行的印章作为担保,2018年年初小贷公司所在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拘银行行长及信贷部主管将近1年,并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取保候审两名银行信贷员,后检察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起诉两名信贷员。两名信贷员对假他项权证并不知情,在发现隐患后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将隐患消除,贷款全额收回未造成损失,检察院认为信贷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同地区多起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即使银行损失数百万元,检察院却均未对银行提起违法发放贷款的诉讼。现法院已经刑拘两名信贷员2个多月,请问该案涉案人既没有故意,也未造成损失,是否满足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并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取保候审两名银行信贷员,请问该案涉案人既没有故意,是否满足刑法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

银行 2019-06-04 0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骗取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数额巨大,涉嫌骗取贷款罪,当然,如果该公司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想偿还,涉嫌贷款诈骗罪。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   如果构成贷款诈骗罪,把钱都还给银行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就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在银行报案后,能主动将骗取的贷款全部还给银行的,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如果诈骗金额较小的,还可以争取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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