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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倒班工人,一个倒班周期是八天,上六天班休息两天,法定假轮到上班有加班工资,轮不到上班就没有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单位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规我是一个倒班工人,法定假轮到上班有加班工资,轮不到上班就没有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是否合法合规

劳动纠纷 2019-05-03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加班费不属于工资,是劳动者另外加班所补偿的费用。因此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通常,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譬如连加班费一起计算以满足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通过捆绑,可以最大限度免费让工人加班,同时也使劳动者不能依法得到休息的权利,此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下面情况,企业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是: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事后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需要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  现在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安排职工经常加班似乎已经成为常态,但是职工的休息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而且加班费也应该按法律规定支付。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休息日如果加班的,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安排补休并不合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一般按劳动者当天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时间的补休。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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