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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之后乙方按合同单价每平方减去十元的价格分给工人们做工,本工程员幕墙工程,工作量完成百分之六十的情况下,工人要甲方支付进度工资,(已工作时间一个月多了)在这工作过程中,乙方全不在工作场所,甚至工人有时联系不上,在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工人与甲六签了工资进度发放单,按了指印,甲方说按进度款发给现场管理人的帐户,但是甲方騙了工人i们,并没有付足够的工钱,于是工人以此为理由,暂停工作,于是甲方马上另找工人进场工作,并不与工人们结帐。工人们于是找来了乙方去劳动局及街道办,此两行政部门看了合同后,说工人只能问乙方支付工钱,并无权向甲方追付工资。此情况下,乙方也无钱发放给工人。请求解决。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甲方说按进度款发给现场管理人的帐户,并不与工人们结帐。

劳动纠纷 2019-05-05 2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是,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尽心各种菜,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讨要工资,如果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私自停工,可能会违反公司规章,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
    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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