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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是临产孕妇(还有1个月生产),在单位工作3年1个月的时间,现在单位效益不好要辞退我,就是给6个月的经济补偿,其他的都没有,我现在感觉经济补偿比较少,自己去劳动局维权可以吗?就是给6个月的经济补偿,我现在感觉经济补偿比较少,自己去劳动局维权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19-05-06 00: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双倍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本人二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在一年以下,且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发生争议之后,先协商,协商不成,那么建议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不合理,可以看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的,可以看成对劳动者以往为企业所作贡献的了结。
    事情过了半年,你又回到原单位,用人单位可与你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没有要退还经济补偿这样的规定,于法无据。
  •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员工职务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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