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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都建了车位,产权归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

房产纠纷 2019-05-14 13: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小区车位有产权吗?   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车位的产权年限。   注意:   
    1、在购买地下车位时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占用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它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要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无条件把车位交给有关的防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产生了租赁关系的车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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