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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传播未成年人恋爱照片,导致未成年人精神出现问题,犯法吗?

刑事辩护 2019-06-05 10: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网络传播处罚:
    1、不为牟利与朋友分享。如果你朋友系未成年人,而又将该分享与其他人分享,你的分享行为影响甚巨,可以认定你涉嫌犯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要从量与危害后果,并结合主观方面分析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的,治安处罚即可。
    2、如果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
    12.17法释〔1998]30号)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k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刑法原文、: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 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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