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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将房产留给我,有遗嘱,公正了,遗嘱上女儿没签字,现在我要过户他俩不同意,请问我可以过户吗

继承 2019-06-10 09: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带着公证的遗嘱,身份证,户籍本,死者的死亡证明等,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办理住房过户需要需要房产登记人和共有人一起和买家到场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产登记人和共有人无法到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指定中介为代理人代替签字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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