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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为公司原股东之一,已将其股份转给公司另一股东,现想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另一股东,在公司还有未了债务的情况下,能变更吗?企业法人代表为公司原股东之一,已将其股份转给公司另一股东,现想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另一股东,能变更吗?

公司企业 2019-07-08 20: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人便跟所需材料如下: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指定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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