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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宅基地不管原土地是否有纠纷,但是那土地是我一直管理,并且管理长达40多年来(居住有3代人过),他人也未提出声索,现在来声称一直以来是他家的地,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否有纠纷,但是那土地是我一直管理,并且管理长达40多年来(居住有3代人过)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房产纠纷 2019-05-22 16: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可以的,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依法审批属于违规发放,一块两块不过是行政责任,再多了就是犯罪。86年是进行宅基地规划的时候,既然是新宅基地就要符合规划,边界是非常容易确定的,谁也用不着胡搅蛮缠。
    另外既然是村里给的,你就不用扯换地的事了,即便存在换也是村里的工作,与你无关。政府能够批准宅基地,废除一个证件当然也是轻而易举的事,就别拿证件当回事了,记住政府那里还有档案呢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我国“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及“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对土地查封的效力必然及于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房屋的效力也及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在司法查封法律效力依然存续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查封土地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非债权转让,因此,“不得转让”是指不得进行物权转让,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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