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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81年7月至1985年8月在山东XX公司从事汽机高压管道安装工作(高空)1985年8月至1991年7月在十里泉电厂从事汽机运行厂(高温),这两段特殊工种可以合并计算吗本人1981年7月至1985年8月在山东XX公司从事汽机高压管道安装工作(高空)1985年8月至1991年7月在十里泉电厂从事汽机运行厂(高温)这两段特殊工种可以合并计算吗

综合法律 2019-06-06 19: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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