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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喝酒吃饭,说话声音很大,遭到被告人大声谩骂,而打起来,被告人回家拿铁掀二次返回,将被害人,一处肋骨完全断,两处肋骨骨裂但没有完全断开,已经形成骨痂,请问,能够上“轻伤害”吗在饭店喝酒吃饭,遭到被告人大声谩骂,被告人回家拿铁掀二次返回,将被害人,能够上“轻伤害”吗

刑事辩护 2019-05-16 08: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一、法律规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4.9 脊柱韧带损伤。
    二、分析初步判断,应该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的“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属于轻伤所以,是轻伤,不是轻微伤。(当然最终的权威结论,要由司法鉴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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