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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工作失职,未在收银机里更改商品价格,导致消费者付款时多付款,给出的处理方案却仅仅是补差价?态度还很差,说不要就算了。商品价格已换成了和我购物小票上的一样的价格了,我又没证据证明商家商家之前摆的价格低于我小票上的价格,怎么办?导致消费者付款时多付款,给出的处理方案却仅仅是补差价?我又没证据证明商家商家之前摆的价格低于我小票上的价格

消费者维权 2019-07-03 23: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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