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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2002年签订了一份联合建设协议,规定我方(企业法人)拥有一半产权,并已付款,但2005年建成后,法人代表的亲戚与对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明确由公司转让给个人,并重新确认只占1/3的产权,他签字并由公司盖章,第二份协议能推翻么?请问2002年签订了一份联合建设协议,规定我方(企业法人)明确由公司转让给个人,第二份协议能推翻么?

公司企业 2019-06-03 10: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 也就是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区别于个体、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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