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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老家是济南的。现长期居住青岛。我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让我们回济南社区矫正。我们没有办法回去,要求在青岛社局矫正,国家要求的规定我们都符合。但是现在当地司法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都相互推卸责任,不给我们办理。我们该怎么办。我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给我们办理。我们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8-20 20: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禁止适用缓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累犯;  
    2、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4、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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