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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和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本来约定6月底全款付清。由于特殊原因,5月底和卖方协商办理房贷,现在我首付已托管,银行已放款,税也交了,由于房管局政策变动(两证合一)放款周期延长了,要到7月底卖方才能拿到房款。卖方认为我违约了,要求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在中介和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本来约定6月底全款付清。由于特殊原因,卖方认为我违约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6-01 18: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卖方违约,应按照购房协议上的约定支付买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未果的,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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