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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右脚小趾中部骨折了,是A老板陪我去医院的,当时我没带身份证,是老板帮我挂号的,一个礼拜后我去复查才用我自己的身份证挂号的,老板把我在医院病例卡交给公司去了,现在已经有一个月了,公司也没什么说发,我现在还不能干活,我们打工的又不懂,不知该怎么办?是A老板陪我去医院的,公司也没什么说发,我现在还不能干活

劳动纠纷 2019-06-05 10: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务关系,就是动者与雇佣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雇佣关系的合同等,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属于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从事单位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等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要先作工伤认定、偿劳动能力鉴定,这二个鉴定作完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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