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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记得告知十几年前的住院病史,当时业务员按照询问内容询问五年内是否有住院或者现在是否有哪里不舒服,被保险人当时确实很健康,五年内没有住院,也没有不舒服,现在保单已经承保二年多了,到八月份就满三周年了,从来没有理赔过,今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里知道,没有告知十几年的病史是不对的,现在告知可以补充告知吗?还有用吗?请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记得告知十几年前的住院病史,是否有住院或者现在从来没有理赔过

保险纠纷 2019-06-28 14: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
    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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