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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父50多岁,在浙江台州XX从事隧道工程台车施工,现因意外从台车摔下导致当场死亡,家庭情况,姑姑也在外打工,年龄50多岁,家里一个儿子,21岁,在合肥上大一,身体患有甲亢常年不间断吃药,家里父母七八十岁,身体不好,全家主要经济支柱靠姑父。现姑父意外死亡,应如何处理后事,应如何申诉赔偿,有哪些标准赔偿条款,大概可以申诉到多少赔偿。应如何处理后事,应如何申诉赔偿,有哪些标准赔偿条款,大概可以申诉到多少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6-30 14: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父母意外死亡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抚养费计算
    一、《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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