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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交楼日期为2016,7,25号,到了2016,7,25号后一直没有收到开发商书面形式的收楼通知,而开发商到目前为止只能提供书面形式的收楼通知为2017,7,25号的证明单据,我已经于2018,4,3号收楼并装修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赔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拒绝,我提出诉讼,胜算有多大?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赔偿违约金,如果开发商拒绝,胜算有多大?

房产纠纷 2019-05-31 12: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不仅有违约惩罚功能,也具有损失补偿的功能,不能将违约金置于损失赔偿之外。
      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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