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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哥们,2007年11月1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间商铺,合同注明为现房,同时约定2007年12月31日为最后交房日期,合同第十一条交接内容为: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受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接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发出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书面通知后,未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视同买受人自动按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已经向出卖人接受了房屋;买受人不得追究出卖人的交房方面的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其所购商品房在交房后的各种管理风险与责任。2:买受人未按期接受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房日期起计收。3:买受人未按期接受该商品房的,房屋的风险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房日期起由卖受人承担。4:卖受人不按期接受该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保修期限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房日期起算。 2008年3月开发商电话通知他去拿发票,5月又电话通知去拿办证的文书,但一直未给交房通知书,他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去看房,发现漏水严重,每次都向物业提出,物业登记并通知开发商维修,直到09年5月才修好,5月19日他到物业处拿钥匙,物业方找他要通知书,他找开发商要,开发商说没有,开发商跟物业方口头说前面的物业不收,但不出书面文书,他交了后半年的物业费后拿了钥匙,请哪位高人指点:他能否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起诉,赢得把握有多大?万分感谢!!!

其他 2009-12-22 14: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7年12月31日到09年5月19日你实际收放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你说的情况,赢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 你所说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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