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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回迁房屋填写的房屋分配协议,只有户主和个别家庭成员的签字可以生效不?例如:户主A,户主配偶B,子女C、D,子女C配偶E,B和户主是二婚,C是户主的继子,A、B、C、D、E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A和B婚龄在25年以上,拆迁房为婚前老房,回迁房屋是按照家庭成员数计算面积但是没有计算D,现在只有户主、子女D和E的签字,可以生效不?请问回迁房屋填写的房屋分配协议,只有户主和个别家庭成员的签字可以生效不?可以生效不?

合同纠纷 2019-07-10 17: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回迁房一般是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超过5年的买方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的资格。如果此房未超过5年,但你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或此房已超过5年可自由上市,你就有购买资格,卖方反悔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
    另外须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最后,要买方要注意让买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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