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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用吊车吊楼板,楼板断裂,不慎将一位工友碰伤,因为整个案件赔偿审理持续五年。五年期间对方一直扣押我的吊车,我多次要回遭拒,车现已报废。案件赔偿结案,赔偿款付清后,我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吊车及误工费,应该吗?对方并没有扣押我车的权利啊,但我由于情绪不好,并未报警,这样还属于侵犯我的财产吗?应该以什么明目能起诉啊?谢谢各位律师能帮助我解答一下我多次要回遭拒,应该吗?对方并没有扣押我车的权利啊,这样还属于侵犯我的财产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5-29 1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误工费赔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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