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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二婚,我有一个小孩女孩,是我跟我以前的丈夫生的,婚后我又跟我现在的丈夫生了一个孩子,现在孩子已经10个多月了,我想问下,想我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我现在的丈夫支付我跟我以前的老公生的孩子的生活费吗?我跟我以前的丈夫生的孩子一直由我娘家给我抚养,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娘家跟我以前的老公付的,我能向我现在的老公要求他给我第一个孩子支付生活费吗,(这个孩子是我跟我以前的丈夫生的)想我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我现在的丈夫支付我跟我以前的老公生的孩子的生活费吗?我跟我以前的丈夫生的孩子一直由我娘家给我抚养,我能向我现在的老公要求他给我第一个孩子支付生活费吗

离婚 2019-06-09 18: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父母可以不管的。即使上学,也只管到高中毕业。只是中国的国情与社会现实,父母就一个孩子,管也就管了。
    但从法律上,没有这个义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若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而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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