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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二十六号在当地卫生院做引产手术,中午医生打了引产针,两个小时后吃了米菲,不到四小时肚子很疼,血流不止,疼了一晚上,并且大出血,医生没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第二天早上我实在受不了在差不多晕倒的情况下医院才急忙转院,当时全身剩两克血,转到湘雅医院三十号才生下来,用了五万多,并且差点死了,请问这是当地医院的责任吗,现在我去找当地医院,医生都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要求我把湘雅的诊断结果给他看,这合理吗请问这是当地医院的责任吗,医生都不知道什么原因,这合理吗

医疗纠纷 2019-06-19 18: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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