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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有个事麻烦你帮忙解答一下。我单位有个职工与2015年五月在下班的途中遇到车祸。当时是对方的全责。我公司派人到劳动部门给她申请工伤。申请到需要她提供医院单据等属于她个人提供的材料她提供不了。打给她电话让她提供她说放弃工伤赔偿。现在她在2017十二月又在我们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让单位赔偿她工伤赔偿等一系列赔偿。当地劳动部门受理了她工伤申请。并给她办理了工伤印证。请问这样做对吗?我应该怎么做 ?让单位赔偿她工伤赔偿等一系列赔偿。当地劳动部门受理了她工伤申请。请问这样做对吗?

工伤赔偿 2019-05-17 02: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单位过期不起诉的,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如果单位不执行的,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起诉,直接申请执行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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