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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对方车主全责,(我是行人受害者)今天接到对方保险公司(平安XX)来电告知2日内到访并谈赔偿问题。因不懂赔偿相关事宜,顾想咨询下以下事宜: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这些是否都可需要赔偿?是否有其它项目?以上赔偿项目医疗费用及康复费,误工费,交通费凭相关发票及工资单标准。营养费,护理费怎么计算?伤残补助看伤残鉴定以上不知是否正确,还烦请帮忙指点一二,感谢!医疗费用、是否都可需要赔偿?是否有其它项目?以上赔偿项目医疗费用及康复费,伤残补助看伤残鉴定以上不知

劳动纠纷 2019-05-17 11: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对于实际操作,公司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陪护人员的单位联系方式、其陪护人员的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进行审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 食补 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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