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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家的房子是二十年前我大舅拿一万和我妈拿五千再加上我姥姥卖房子的两千元钱一共一万七买下的,二十年了,五千元钱一直没有换我们,现在我姥姥家的房子增值了,要拆迁,我的其他的舅舅和姨起诉我家和我舅家,要求共同分这个房子的拆迁款,请问合理么?我那些没拿钱的姨和舅说五千元钱是向我们借的,所以房子还是我姥姥的,房子的增值和我们的五千元钱的增值有关系吗?二十年前拿的五千元钱现在怎么算?是只按银行利息算还是按房子增值算?房子的增值和我们的五千元钱的增值有关系吗?二十年前拿的五千元钱现在怎么算?还是按房子增值算?

离婚 2019-05-24 12: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 一般在拆迁过程中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可能是对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某一行政行为不服,也有可能是补偿协议纠纷,也有可能是强制拆除房屋问题。
    不管是哪类纠纷,诉讼是与签约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就补偿问题提起,最终协商解决了,签订协议后,可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
    如果就其他问题起诉,在其过程中就补偿达成一致了,可以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后继续诉讼,但是一般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签约、发放补偿款的约定是基于被拆迁人能够撤诉的,毕竟大部分的纠纷还是以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源头的。
    至于能不能拿到补偿款,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必须就协议进行履行。领取补偿款的时间和方式也从协议约定。如果签订协议后,对方不履行补偿条款,可就协议履行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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