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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因黄疸引起脑瘫,新生儿出生第二天出现黄疸,测试医院说没事,第三天黄疸值稍微升了,第四天黄疸值稍微超正常黄疸,医院开了降黄疸口服液,第五天测试说黄疸降了,新生儿属于正常顺产,在第五天出院了,在医院住院其间医院只是给小孩用仪器测试了黄疸,没有查明黄疸是生理还是病理黄疸,也没抽血化验。第六天七天出院在家,出生第八天(出院三天内)送往XX医院治疗已经由黄疸引起新生儿胆红素脑病等等。想问问到底新生儿出生医院有没有责任。医院开了降黄疸口服液,还是病理黄疸,想问问到底新生儿出生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5-29 08: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小孩在医院出事故,医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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