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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同居交往后我们的钱就放在一起使用同居到17年2月我母亲住院同居近三年期间向我姐共借了一万多,从父母那借3千5用于还信用卡这些他都是知情且我们商量过的。我的信用卡是8千和3千5额度以及我的工资都用于我们同居期间的花销了,购买的大件都是共同还,我唯一值钱的是手机我回家前他将我的信用卡留下说他还,结果都是我还的他花也不告诉我,12.27晚他才对我说:他说要结婚了,近一年瞒着我脚踏两只船??但共同债务要一起还完啊!和他说就回我一笑或转移话题,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要怎么办理?请问同居交往后我们的钱就放在一起使用同居到17年2月我母亲住院同居近三年期间向我姐共借了一万多,近一年瞒着我脚踏两只船?但共同债务要一起还完啊!

离婚 2019-07-01 13: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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