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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在没有召开全体业主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并最后选定一家中标公司。在11月份的时候通知小区业主已签订临时合同4个月!然而,这家物业公司是只有营业执照却没有物业资质。有建设部门来调查物业公司资质的时候,物业公司提供给建设部门一份业主委员会与个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也是临时由个人来管理小区物业,这个人竟然是原来中标的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在此期间有很多业主交了物业费。在12月份,这个物业公司又提供了一份资质书,颁发的日期在12月28日。请问,对于上述情况,我想起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可以吗?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我想起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9-05-21 02: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 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对方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你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对方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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