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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2007年8月,我大学毕业我企业上班,2009年5月,我考到学校。2009年10月,我从企业辞职 。相当于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5个月。两个单位都签了合同的。如今9年过去了,去年我得知我的工龄不对,原来我的工龄一直是从新单位算的,现在我想进行工龄认定,但是学校和教育局说我当初违反了规定,不允许我进行工龄认定。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法律上规定应如何处罚?能否进行工龄认定?还有,我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丢了,人事局的说没有这个合同不能认定工龄,其他的材料都可以找到。是不是真的不能进行认定?我有原单位缴的养老保险的清单的。谢谢。我想进行工龄认定,能否进行工龄认定?我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丢了,是不是真的不能进行认定?

劳动纠纷 2019-05-30 16: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本企业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第一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从参加工作到正式退休为止。
  •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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