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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我们出资优惠价购买了与父亲共同居住的原厂宿舍的部分产权,房产证户名是父亲的。现在该宿舍面临拆迁,父亲的大儿子主张继承遗产来了。父亲,大哥和我们夫妇都是同一工厂职工,91年大哥结婚厂里另分配宿舍后搬出去独住,他的宿舍早些年已经拆迁获得赔偿了。而我们因为没有享受过厂里的福利分房一直与父亲共同居住在这套宿舍里,父亲就要求我们出资购买的。父亲晚年日常生活也是我们夫妇照顾的,直至老人家96年病故。父亲病故后我们一家三口到现在都在这套宿舍里生活。现在厂部以他大哥主张遗产分割为由拒绝给我们办理产权买断补缴手续。请问对于这套宿舍,我们不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吗?这套宿舍能是父亲的遗产吗?如果是遗产份额是几多呢?父亲的大儿子主张继承遗产来了。我们不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吗?如果是遗产份额是几多呢?

继承 2019-06-05 07: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继承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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