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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母与继子能否断绝关系?我母亲于01年带着我(男,13)和姐姐(15)再嫁,对方家里有一个弟弟(11)和妹妹(13),关系相处正常,但我父亲12年因故去世后,双方有遗产纠纷,弟弟经常骚扰辱骂我母亲,还扬言要弄死我母亲,区里也曾调解但没用,派出所也有多次出警记录可以证明,后法院于15年判决了遗产的归属问题,但是由于弟弟经常骚扰我母亲,派出所表示属于家庭纠纷,只有断绝关系了他们才能管,所以我母亲于16年起诉和弟弟断绝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上诉请求,理由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出台的《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已经被废止,我想问到底能不能断绝关系?不能断绝关系的话弟弟总来骚扰我母亲怎么办?关于继母与继子能否断绝关系?派出所表示属于家庭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出台的《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已经被废止

继承 2019-05-21 00: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 1、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2、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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